A Study on “Married Couples Using a Single Surname” and the Traditional “Family” System in Ja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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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法律强制夫妻使用共同姓氏的国家( [1] , pp. 115-116)。在日本,根据《民法》第750条及《户籍法》第74条和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结婚后,必须选择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姓氏作为夫妻共同的姓氏,并在整个婚姻期间保持该姓氏。对于夫妻同姓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明治政府1890年颁布、1898年实施的明治民法(旧民法)。对于二战后新民法继承旧民法的夫妻同姓制度的做法,20世纪50年代起便出现了质疑的声音,但最初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只停留在学者和法律专家之间,且未能动摇现行姓氏制度。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国际女权运动的高涨和日本国内《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的实施,女性就业人数不断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回归职场,夫妻同姓制度为女性工作带来的不便与弊端日益显现,一部分日本女性开始对强制改姓的规定表达反对,《夫妻别姓时代》《女性与户籍朝着夫妻别姓时代迈进》《婚姻改姓・夫妻同姓的陷阱》等支持夫妻别姓、倡导尽快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的书籍陆续出版。对于夫妻姓氏问题的讨论得以扩大到普通群众。
1985年日本批准联合国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丈夫和妻子享有相同的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与职业的权利。且要求缔约国不仅要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还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2] , pp. 113)。1996年法制审议会提出修正法案,试图导入“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为“夫妻别姓”立法。随后数十年,以民主党为首的社民党、共产党等在野诸党和超党派联盟轮番向国会提交草案,但最终都因自民党内部的反对意见成为废案或未能提交国会审议。同时日本的姓氏制度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分别在2003年、2009年及2016年提出劝告,指出日本应修订如夫妻同姓这类《民法》中歧视女性的条款。但日本并未针对姓氏制度进行修改。综合内阁府的民意调查以及其他新闻机构和组织的调查结果可知,民众中支持导入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的人数比例不断上升。但即便在民心所向的大势下、国际组织的施压下以及在野诸党的极力推动下,仍然难以动摇日本现行姓氏制度的深厚根基。
自1996年的提案以来,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的推进面临重重艰难,其中最大的拦路虎便是自民党保守派的阻挠,而其给出的反对理由总是大同小异,“会导致家族的崩坏”、“损害家庭的一体感”“会破坏传统家制度”等等,民众中的反对声音也始终绕不开“家庭”与“家制度”。为何“家庭”与“家制度”会成为日本现行姓氏制度的挡箭牌,“家”制度与夫妻同姓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难以实现的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又和“家制度”存在怎么样的冲突,本文将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2. 夫妻同姓制度的确立
明治时代之前,只有武士及以上阶层拥有姓氏(即“苗字”),姓氏被视为家族血缘关系的表征,妻子即使嫁入夫家,父系的血统也不会发生改变,因此结婚时不改姓(即采取夫妻别姓) ( [1] , pp. 99)。直到明治初年,夫妻别姓都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被确定下来。
明治前期,政府面对当时的国内外形势,迫切想要建立“文明开化”的近代国家。为了有利于国家通过征税、征兵、教育等方式维持统治秩序,确立能够管理国民的户籍制度迫在眉睫。1870年政府颁发《平民苗字许可令》,平民被允许自由使用苗字,苗字不再只作为武士阶层享有的身份特权。次年,明治政府公布了以居住地作为基础的《户籍法》。根据《户籍法》的规定,户主记录于首位,其他的家族成员按照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列入,这样的亲属集团即构成“户”,政府则以每户为单位管理全体国民。户籍制度确立后,为防止国民随意更改姓氏和名字出现不利于统治的情况,1872年明治政府发布改名禁止令,反对可以自由改姓改名的做法。同时,为了调查兵籍以方便调动百姓从军,明治政府于1875年出台《平民苗字必称义务令》,自此,姓氏的使用成为义务。平民都拥有姓氏之后,根据户籍制度,每一户(家)都有其对应的姓氏,如存在同户异姓的情况,则统一为户主姓氏。但对于妻子的姓氏该如何规定,在当时成为了问题,经过内务省与太政官的多番探讨,最终于1876年在太政官指令中规定“妻之姓,以所出身之姓称之”,但如果妻子继承夫家、或从夫家分家之时,必须称夫家之姓。太政官对于实施“夫妻别姓”给出的理由为,统一姓氏会将姓氏与身分混为一谈、此前没有妻子使用夫家姓氏的传统不能无视历史沿革、皇后也使用出身之姓以及突然建立新的制度难度较大。因此,尽管根据户籍制度的原则本应实行一家一氏,但妻子的姓氏作为例外,沿用习惯法中的“夫妻别姓”( [3] , pp. 364-365)。
然而,1878年开始,对于夫妻姓氏的规定发生转变,在该年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第188条规定:“妻子姓丈夫的姓”。而后于1890年公布1898年实施的明治民法,进一步确定了夫妻同姓制度,其第746条规定“户主及家庭成员称其家庭的姓”,第778条规定构成婚姻的两种情况,“妻子因婚姻而入夫家”与“入赘之夫与婿养子进入妻家”。前者的情况妻子入夫家户籍,改姓夫家之姓。后者的情况女性为户主,妻子不需改姓,但这种情况极为少数。夫妻同姓制度由此确立。二战后,1947年实施的新民法继续沿用旧民法规定的夫妻同姓,其第750条规定:“结婚之际,夫妻必须选择使用夫姓或者妻姓作为夫妇共同的姓”,同时根据宪法第14条对“男女平等”作出规定:“根据双方意愿选择丈夫或妻子的姓”,这在形式上比明治民法更为平等,但并未做到现实上的平等,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16年(平成28年)发布的人口动态统计特殊报告中的相关结果显示,1975年至2015年的30年间,结婚时选择随夫姓的夫妻的比例仅下降2.8%,变化微乎其微,到2015年为止日本全国仍有96%的女性在结婚时选择随夫姓,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则与“家”制度有着莫大的关系。
3. “家”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1898年,明治民法引入“家”制度,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家”制度并不是一夜之间诞生的,其由来已久。“家”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在经历了古代的“氏族”、“乡户”,中世的“名主”、“总领制家族”等形式后,在近世发展成为独具日本特色的“家”,“家”既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生活经营共同体,同时也是经营家产家业的社会集团。比起血缘的延续,家业的延续更加受到家族成员的重视。“家”制度则首先形成于武士家族,而后在町人阶层成熟并得到完善,最终发展成以家督继承制1为核心,以父权制为基本特征,以模拟血缘关系为依存的典型的日本家族制度。
大和时代的日本,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难以独立进行生产经营,这一时期日本社会的基本单位并非由婚姻关系所构成的家庭,而是以“氏族”,即根据血缘、地缘及阶级统治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构成。并由于原始社会母权制的残留,当时的婚姻形态以“访妻婚”为主,采取夫妻分居的婚姻模式。大化革新后,日本开始了律令国家的建设,为了将分散的氏族置于中央的管辖之下,日本仿效唐朝实行以“公地公民”为核心的班田制,并对公民编户造籍。这一阶段取代氏族的是包含了若干小家庭(房户)的复合大家庭“乡户”,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包含有广泛的亲属关系及不同阶级关系的家庭组合。当时的户籍制度规定,在同一乡户中,户主位于全体成员之上,对内统管各房户的生产和生活,对外代表本乡户对国家承担租庸调、徭役等社会义务,且“户主必须是男性,户的继承是户主身份的继承,继承人应是户主的男系后代”( [4] , pp. 67)。此时的乡户已经初具家制度的雏形。这一阶段的婚姻形态转变为“招婿婚”。尽管在此阶段男性的优势地位逐步显现,但还未形成父系、父权社会,仍处于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过渡的阶段,女性的社会地位依旧较高,享有婚姻自主权以及和男性基本相同的财产继承权。
随着国家对“垦田私有”的承认以及农业技术的进步,房户逐渐脱离乡户独立,发展成了小土地所有者――名主。名主通过将土地直接或间接地奉献给中央豪族,然后再通过其家庭成员分回自己土地的形式,在中央豪族的特权庇佑下发展壮大,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不断上移,庄园领主土地所有制诞生。随着庄园的出现,地方自卫性质的武装势力――武士崛起,并在后期发展成朝廷用于维护统治的武装力量。院政晚期,以平清盛为代表的武家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但由于平氏具有武士和贵族的双面性质,并非成熟的武家政权,很快就被源氏打败。1185年源赖朝开设镰仓幕府,建立以武家为主的权力机构。武士阶级的出现和武家政权的建立,对日本家族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5] , pp. 84)。这一时期,幕府通过“御家人”制度对武士团进行统治,当时的武士团以“族”为单位,以血缘、家族关系为核心,以主从关系为纽带。其族长称“总领”,统制族内成员和家臣,并对幕府负责。“总领制家族”成为当时幕府统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社会基本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参照,建立出一种类似血缘规范的‘模拟血缘关系’”( [6] , pp. 32),即武士与总领之间的主从关系。在这一阶段,由于土地私有制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和创造财富方面逐渐发挥了主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也越来越明显。“招婿婚”逐渐被“嫁娶婚”所取代,夫妻分居的婚姻模式被夫妻同居的模式所取代,使得居住在男方的、父子相传的家族成为了社会的基本单位。日本社会也完成了从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在家族中,夫妻二人同为父系家庭纽带的核心。丈夫是家族的首领,而妻子的主要职责是为家族生育后代。家庭及社会形态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女性家庭与社会地位的沦落,其突出表现为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丧失。这一时期的继承体制,依旧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以及实行诸子分割继承。
由于武家政权的特点是武士与土地这一生产资源紧密挂钩,因此武士依靠自己的土地完全可以维持生活,但这威胁到了武家赖以生存的主从关系,加之诸子分割财产的继承体制削弱了家族的竞争力,也削弱了总领对一族统治权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因此在镰仓时代后期“总领制家族”趋于瓦解。德川幕府建立后,实行“幕藩体制”,把“家”作为幕藩体制的基础,以单婚为主的“家”取代“族”。这个“家”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标志武士血统和世系的家名、标志家族地位的家格以及量化武士俸禄的家业。以家业、家格、家名三者构成的“家”成为德川幕府时期的社会基本单位。这一时期继承体制也有所改革,“家督继承制”登上历史舞台,即由长子对家业、家产及家长权进行单独继承(无子时,可由养子或婿养子继承),继承人称为“家督”。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日本传统“家”制度初步形成。
在传统“家”制度在武家社会逐步形成的同时,农民和“町人”(商人与手工业者)的家族制度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推动日本传统“家”制度最终形成。町人最早产生于镰仓幕府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町人的势力逐渐壮大,到元禄时期,町人已成为当时社会上最具经济实力的阶层。在家业的经营方面,由于与武士家业性质不同,町人尤其是商人出现了独特的本家、分家、别家的同族经营体制。继承体制方面,町人同样实行家督继承制,但由于比起武士的固定俸禄,町人的家产有增殖的可能,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长子继承家业及家产的大部分,并由次子及以下成员继承小部分,使其建立“分家”,以从属于长子继承的“本家”,协助本家的生产与经营。而“别家”则是随着町人经营规模的扩大,非血缘关系成员进入町人家族,按照“模拟血缘关系”与主人结成亲子关系,并在具备特定资格后经本家允许而建立的从属于本家的分支机构。这一点很明显受到了武家建立主从关系的影响。
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家”本身所具有的婚姻和血缘特性逐渐淡化,而成为经营家产家业的社会集团。家督的选择不再受血缘和系谱关系的限制,而是以是否具有使家存续和发展的能力为最重要的条件。婚姻形态方面,流行于武士阶层的“嫁娶婚”在江户时期普及到了庶民家庭。婚姻模式的改变,加之“家”制度的完善以及幕府统治者愈发重视儒家的伦理纲常,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一落千丈,“家”成为男性主导的、由父权制主宰的最小单位。
明治维新之后,为了强化对社会的统治,明治政府引入“家”制度,至此“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在天皇作为总本家、国民之家为分家的家族国家观下,“家”成为天皇制国家的基础并被赋予重要的地位。
4. 同一战线的“夫妻同姓”与“家”制度
可以看到,在“家”制度的形成与确立过程中,婚姻形态和婚姻模式发生着转变,由女性主导的“访妻婚”向男性为主的“嫁娶婚”转变,妻子的姓氏也从随父姓转向随夫姓,即由“夫妻别姓”向“夫妻同姓”转化。从文化基础上来看,明治政府为了尽快消除德川幕府所遗留下的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不利因素,获得关税自主权,必须尽快制定与欧美国家相近的法律制度,因此不得不舍弃儒家传统( [7] , pp. 93)。也就是舍弃注重父系血统,女子称本家之姓的做法,转而支持西方基督教的夫妻一体主义,并模仿基督文化圈中欧美先进国家采取的family name,将民法中的“家”与“family”重合,妻子成为夫家的一员,因而称夫家之姓。此外,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统一姓氏确实更便于管理国民,更加有利于贯彻“家”制度的一家一氏原则。而对于大多数已经被剥夺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的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主导、被父权制笼罩的“家”制度下,失去姓氏或许已不是什么值得反抗或能够反抗的事情。同样地,尽管“家”制度带有浓烈的封建色彩,与明治维新时期一系列进步的、革新的措施相比,它无疑是守旧的、落后的制度,但它在过去的历史进程中实实在在地为政治与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且这一制度经过多代统治者的试炼与打磨,是为后世提供的“模范案例”,因此统治者不可能轻易舍弃“家”制度。就这样,“夫妻同姓”和“家”制度站在了一条战线,成为了管理国民、强化统治的工具。
二战后,迫于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尊重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的基本原则,“家”制度从法律上被基本废除,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法律对于“夫妻同姓”的规定做出让步,“结婚之际,夫妻根据双方意愿选择丈夫的姓或者妻子的姓作为夫妇共同的姓”。但“家”制度从来没有消失,家制度的形式得以存续,从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尽管夫妻与未婚子女所构成的核家庭取缔了户主与家族,但在家族法中“家”的形式依旧存续,大村芳昭(1995)在右侧图中用“?”代替了左侧图中的“家制度”,也许也是出于无从定义依旧在形式上留存的家制度的考虑。“家”制度和父权制一起,持续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影响,其最好的体现就是,尽管法律规定夫妻能够根据双方意愿决定共同姓氏,但“妻随夫姓”并没有消失。在现如今的日本社会,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对“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意识表达反抗,内阁府男女共同参画局202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反对“丈夫应当在外工作,妻子应当守护家庭”的比例为64.3%,其中女性占69.4%,男性占58.3% ( [9] , pp. 19-20)。自1992年设置这一设问以来,反对的比例持续上涨。按理来说,这一结果已经表示男女平等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那么家庭中应由男性占主导,由男性担任户主,一家人都随夫姓的观念应当也有所动摇。但现实是仍有96%的夫妇选择以夫姓作为共同的姓氏,而那4%不改姓的女性和改性的男性在生活中则经常成为周围人好奇围观的对象( [10] , pp. 72)。女性成为户主,即成为“家长”,好像总是欠周围人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人们始终认为男性改姓是奇怪的,女性改姓却是理所应当的。这意味着日本人的意识仍然无法避免地或者说被迫地受到战前明治民法的影响,而现代人都不曾经历过明治时期,所以与其说他们受到的是明治民法的影响,不如说是受到根植在法律里的父权制以及存在于集体意识层面的“家”制度的影响。
正是因为“家”制度深入人心,夫妻别姓制度“会导致家族的崩坏”、“损害家庭的一体感”才会得到相当一部分日本国民的认同,而“夫妻同姓”和“妻随夫姓”是政府维持“家”制度的必需品,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完善社会的父权价值体系。而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下所蕴含的男女平权意识无疑会对日本社会的父权价值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因而受到自民党保守派极力的阻止与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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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二战前后家族法变迁概略图( [8] , pp. 48-50)
5. 结语
在日本选择性夫妻别姓制的推进之所以举步维艰,正是因为现行的夫妻姓氏制度――夫妻同姓制度,与牢牢根植在日本社会及法律中的“家”制度和父权制是同一战线的,夫妻同姓制度与“家”制度、父权制,这三者不是同一时代的产物,但在明治民法的实施下,一同成为了管理国民、强化统治的工具,进入近代以后,虽名亡实存但由来已久的“家”制度与父权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自民党保守派更是很好地利用这一点,对姓氏制度的改革进行大力阻拦,从而达到守护日本社会的父权价值体系的目的。
本文通过梳理夫妻同姓的确立的历史背景,以及“家”制度如何从形成到确立再到废除却依旧存续的过程,回答了“家”制度为何会成为日本现行姓氏制度的挡箭牌,“家”制度与夫妻同姓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难以实现的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和“家制度”存在怎么样的冲突这三个问题。对于最后一个问题,本文仅简单地一笔带过,应当需要更加有力的论据支撑,将会在后续查阅更加详尽的资料。
日本的夫妻同姓与“家”制度研究
摘要:1898年明治民法实施,夫妻同姓与“家”制度都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从彼时开始,两者共同成为政府管理国民、强化统治的工具,两者之间以父权制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牢牢根植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以及人们的价值判断之中。通过梳理夫妻同姓制度确立的历史背景以及“家”制度从确立到废除再到名亡实存的过程,能够得出“家”制度始终在充当夫妻同姓制度的挡箭牌,同时两者都是日本政府为了巩固父权制价值体系而牢牢握在手中的工具。
关键词:日本,夫妻同姓,“家”制度,家庭,父权制
NOTES
1家督继承制:日本封建社会实行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形成于室町幕府时期,德川幕府时期通行于武家社会,至明治民法典实施推行于全名,直到二战战败为止在日本社会沿用。其特点是,家系由祖先到子孙的一脉延伸,而不顾兄弟之间的关系,具有对旁系亲属的排他性;长子继承家长地位后与其他兄弟姐妹为上下级关系;家产和家业由继承人单独继承;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子女在结婚后需离开父母独立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