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元宇宙”这一概念起源于1992年,在美国科幻小说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当年推出的作品《雪崩》中,首次提及了Metaverse,翻译为“元宇宙”,近几十年这一概念在文学、游戏和技术领域正崭露头角。以目前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社会形态最终会在科技的驱动下将人类推向“元宇宙时代”。然而“新技术改变世界的同时,也将引发元宇宙的黑暗面和潜在的犯罪风险。” [1]
在研究元宇宙犯罪行为规制的过程中,由于构成元宇宙空间最基本的元素便是依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社区”1,每一个社区类似一个公司,但没有所谓公司规章和等级的限制,此外每个人可以加入若干这种自治的社区且“出入”自由 [2] 。所以从整个元宇宙空间的维度看,我们发现随着基于区块链形成的去中心化元宇宙社区的普及,以及社区内功能的健全,信息来源的隐蔽性将大大增强,在娱乐化、商业化的空间环境中,传播媒介更多样,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且全面,个人的名誉、肖像等在商业以及生活交流中将变得愈发重要,并且基于其用途,元宇宙空间涉及的又主要是个人财产权益与生命健康权外人格权益的行使。
基于以上原因,一则人类的社会属性将被“元宇宙”进一步激活,个人的人格权益和精神健康将变得更加重要,甚至仅次于生命权与健康权;再则“元宇宙”也将为某些损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提供了隐秘的空间和传播的温床,降低了相应的犯罪成本,同时降低了构罪难度。
因此我们认为尤其侮辱诽谤罪一类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或将突破现如今的冷门罪名圈层,成为元宇宙空间普及后的一大热门罪名,所以我们将在此就元宇宙空间中侮辱诽谤罪的变化以及规制路径进行探究。
但若要从法学领域去研究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到底何为“元宇宙”?并且要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预判其发展进程,解析全新的应用科技将会带来哪些法律制度的革新,思索全新社会形态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相应社会形态下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制。
2. 元宇宙的概念
“元宇宙”这一概念在不同领域对其有着不同的期望与预设,因此各界对元宇宙尚没有形成共识性或一致性的定义,例如,学术界认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产生的虚实相融的新型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3] ”,政府部门认为元宇宙“是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驱动互联网迈向Web3.0发展的全新业态”,而产业界则认为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形态,是互联网从当前的Web2.0时代迈向Web3.0时代的一场变革 [4] 。
但是为了方便此处进一步研究元宇宙空间犯罪行为的规制,我们用一句话对元宇宙这一概念下一个定义――元宇宙是以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技术为依托,以“去中心化”为核心,以实现主体、行为、产业等全面数字化为目的的并与现实世界相平行的虚拟社会。
3. 元宇宙对现有刑法规制的冲击与影响
基于现有的讨论与预测,元宇宙对刑法规制最大的影响便是刑法保护的客体将被有条件的延伸,这就类似近来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姓名权与名称权等也被一定程度地延伸,将网名等纳入保护范围,不同的是,由于元宇宙在各种科技的加持下,所涉及的法益将远多于如今网络时代。再者就是对犯罪主体的影响,理论界和社会各界讨论颇多,尤其是在影视作品中,不过我们认为此处讨论的“元宇宙”很难对犯罪主体产生太大的影响。最后就是元宇宙将丰富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将微之甚微,因为不管科技如何发展,人始终都是人。
(一) 元宇宙对侮辱诽谤罪中人格法益的固有形态产生冲击
刑法理论中的法益指的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法益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法益对于启动立法与限制立法均有指导意义。在司法上,法益的明确对刑法解释有指引作用,能够帮助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并且元宇宙空间犯罪的认定也离不开对法益的确认。
由于元宇宙空间是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深度连接的产物,这一特性使元宇宙空间中法益的固有形态发生了改变,从而必然引发刑事责任的确定或犯罪认定上的争议。
(1) “虚拟分身”将继承现实中个人的部分人格法益
此处讨论的人格法益在法益主体分类中属于个人法益,由于元宇宙技术赋予了人类数字化的身份,拥有数字化身份意味着人类可以在人身本体不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数字化角色实现在元宇宙空间的各类活动,因此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2,虚拟身份的人格性权利是现实世界人们人格性权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伸,也就是在元宇宙这一虚拟空间的延伸 [2] [5] ,显然此处虚拟分身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包括传统意义上以人身本体为基础而存在的生命法益和身体健康法益。
而且对于我们研究的侮辱诽谤罪,其保护的法益最终都主要归结于个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元宇宙的出现本质上并未拓宽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只是将人格权益的概念进行了有限的延伸。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或者元宇宙的早期,“虚拟分身”是以账户的形式存在,比如博客账号,产品用户等,因此侮辱诽谤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人身本体的人格法益;但我们认为当社会发展到元宇宙时代,元宇宙空间中的侮辱诽谤行为则可以直接作用于虚拟数字分身,通过侵害数字分身的人格法益间接作用于人身本体,当然即使是发展到元宇宙时代,不论是元宇宙空间还是现实世界,传统侮辱诽谤的行为方式也依旧存在。
(2) “数字生命”甚至“机器人”不会成为该罪的对象
“数字生命并不是真正的生命”,无论伦理道德以及科学技术如何发展,无论其意识如何自主,情绪如何生动,数字生命都将不会成为此处讨论的侮辱诽谤罪的对象,也不会成为任何罪名的主体,其既无民事能力也无刑事能力。“数字生命”在概念上大致归属于财产权,作为某一个体或公司集体的知识产权,由相应的所有人行使相关权利,负责因其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此外,频繁出现在科幻影视作品中的形似人类且具有独立思维的机器人,走入现实更是无稽之谈,血肉之躯的人类亦能“大闹天宫”,更何况这钢铁之躯。科学技术的宗旨与目的永远是服务社会、服务人类,而不是创造“人类”,甚至替代人类。
(二) 元宇宙空间并不会产生新的犯罪主体
讨论某一犯罪的主体,往往涉及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侮辱诽谤罪,显然现实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而且我们研究认为,在元宇宙空间中的虚拟分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相应侮辱诽谤行为的刑事责任将由其依附的现实中的人来承担,或者说虚拟分身本身便是现实中的人的一部分。
但是,在前面人格法益中也提到,“数字生命”甚至“机器人”只是若干行列的数字代码,本身并不具有,也不依附任何具有现实生命力的人格,对其进行规制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其不会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 元宇宙空间对该罪客观构成要素的影响
(1) 元宇宙空间拓宽了“捏造事实诽谤”和“侮辱行为”的表现形式
自《刑法》制定以来,侮辱诽谤罪的构成大多是经过语言、行为动作、文字,或者如今互联网时代经过计算机,以网络为载体散布视听资料和文字等进而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法益。但是,我们认为进入元宇宙时代之后,新兴的信息载体――“数据”,相比较如今的电子数据将更加多元化,可以使信息在元宇宙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传播与接受方式不再限于视觉与听觉,并且随着元宇宙外部硬件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不断更新迭代,将可以进一步调动人体的多种感官,比如嗅觉、触觉等,甚至可以通过神经信号直接传递信息,而且数据所能承载的信息量以及传播效率也将得到质的飞跃。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元宇宙空间中,诽谤罪客观构成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中的“事实”,以及侮辱罪客观构成要件“侮辱行为”中的“行为”,两者在元宇宙空间中的表现方式相比如今将更加多样,此处归纳为元宇宙侮辱诽谤。尤其针对侮辱行为,由于摆脱了时空限制,将基于虚拟形象的出现具备当场性,其公然性也大大增强,并且由于信息载体的多样,将具备与现实相类似的体感。
(2) 元宇宙时代将对“情节严重”要件重新评估
当下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其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该条第一款的内容,诽谤罪是抽象的危险犯3,抽象的危险是否增加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
对于当今盛行的网络诽谤,即使事实上只有少数人点击、浏览、转发诽谤内容,但客观上则是多数人随时可能点击、浏览、转发诽谤内容,因此被害人的名誉总是面临被毁损的危险 [6] [7] 。即使行为人删除了相关信息,但诽谤信息仍然可能继续传播,所以网络诽谤本身便决定了其就是值得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4。
因此,我们认为在高度去中心化的元宇宙空间,一旦诽谤行为发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原理,一部分数据即使被作者删除,仍不妨碍他人浏览或转发,除非多数节点都删除了该信息,因此消除或减轻被害人名誉受毁损的危险也更加困难。也就是说一旦行为人发布了相关诽谤信息,就意味着其将他人名誉置于了较大的损害风险之中,因此更应该进行处罚。因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元宇宙时代很轻易便会导致被害人的法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诽谤行为的构罪标准也将被重新评估。
4. 元宇宙时代侮辱诽谤罪的预期规制路径
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将会发生变化,进而元宇宙的到来也必然会给刑法领域带来一场全新的变革,所以事先去研究元宇宙时代犯罪行为的规制也显得至关重要。由于元宇宙空间的技术特征赋予了部分元宇宙犯罪全真性的特点,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元宇宙空间犯罪是“升级版”的网络犯罪,而应当加强对元宇宙空间的特殊性及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进行专门的研究 [8] [9] 。近年来学术界提出的元宇宙犯罪规制路径,在此处讨论的元宇宙侮辱诽谤的规制中基本都有所体现。
(一) 通过解释刑法现有概念来规制
对于侮辱诽谤罪的客体,即该罪保护的法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在立法层面肯定人格权益在虚拟数字分身上的延申,或者适当运用客观解释原理5对元宇宙空间犯罪加以认定,即直接将虚拟数字分身的人格权益解释为人参本体人格权益的一部分。
(二) 通过司法解释补充新兴犯罪方式来规制
对于元宇宙侮辱诽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新型犯罪形态进行阐释,将其补充纳入现有刑法的规制范围,比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网络诽谤纳入诽谤罪的规制范围,这一方法方便且可以直接利用现成的刑法理论 [9] 。
具体来说,对于元宇宙诽谤的定罪标准,在元宇宙科技的发展阶段,也就是在元宇宙尚未完全普及时,其受众也许未必会多于如今盛行的网络诽谤,加之其传播方式之专业性、隐蔽性使其影响力与传播规模未必呈正比,此时元宇宙空间提供的助力仅仅来自于其概念本身,只是一种假借元宇宙名义实施的犯罪6,可以通过列举侮辱诽谤在元宇宙空间的表现方式,参照网络诽谤评估构罪标准,出台司法解释对其暂时性规制。
(三) 通过“创制”刑法来进行规制
续上文,当元宇宙空间基本达到如今计算机的普及程度时,元宇宙空间的犯罪行为便不再是现有罪名的简单变形,其犯罪形态、危害程度、规制价值等都将发生较大程度的变化或者产生全新的法益,此时就需要补充、修改、制定新的内容,从而达到规制犯罪的目的。
所以我们认为参照目前的立法趋势,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运用,刑法体系中自然犯占比下降,网络犯罪迅速蔓延,数量和占比上升7,中国就此迎来了轻罪时代第一波浪潮,当元宇宙时代降临,届时中国或将迎来轻罪时代的第二波浪潮 [10] 。
此处的元宇宙侮辱诽谤便是一处典型,基于构成该罪的犯罪成本降低,并且在价值观念和文化取向崇尚多元的时代,人格法益在整个刑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将不断下降,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被害人主动保护个人人格权益的能动性,以及真正贯彻“科学立法”的要求,在规制元宇宙侮辱诽谤时,便可以逐渐放宽该罪的刑罚标准,以高额的罚金刑为主,逐渐放弃通过自由刑规制此类罪行。轻罪化甚至非犯罪化的立法趋势8对于犯罪行为的规制来说是必要且有效的 [10] [11] 。
5. 结语
科学技术的革新,正推动社会呈指数般加速演进,法律理论与观念也必须随之发展变革,所以我们进行元宇宙犯罪的规制研究,也将有利于保障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适应人类文明的这一发展趋势。目前来看,“元宇宙”的普及或许只是时间问题,社会各界也都在不断推动着这一前景走进现实,我们在此以侮辱诽谤罪为代表讨论元宇宙中严重人格侵权的犯罪行为规制,正是基于元宇宙科技可能对社会流动性、个人社会属性以及法律价值体系等的影响,提出适合的规制方案,这并非是对元宇宙空间负面效应的夸大与杞人忧天,而是防患于未然思维的体现。
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1:202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元宇宙空间的犯罪行为规制”(项目编号:202310291035Z);
基金/项目2:2023年南京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开放基金项目“元宇宙空间的犯罪行为规制”(项目编号202310291035Z)。
元宇宙空间中侮辱诽谤犯罪行为的规制
摘要:未来随着去中心化元宇宙社区的普及与其功能的健全,信息来源的隐蔽性将大大增强;加之在娱乐化、商业化的空间环境中,传播媒介愈发多样,用户获取信息也将更加方便快捷且全面;并且基于其用途,元宇宙空间将主要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与生命健康权外人格权益的行使。出于以上原因,未来元宇宙时代个人的名誉、肖像等在商业往来以及生活交流中将会愈发重要。因此侮辱诽谤这一类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或将突破现如今的冷门罪名圈层,成为元宇宙空间普及后的一大热门罪名。基于现有的元宇宙理论和国内刑法对于侮辱诽谤罪的研究基础,分析元宇宙空间对该罪法益、主体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冲击与影响,最后从解释原有概念和理论,出台司法解释囊括新型犯罪行为,以及顺应轻罪化的立法趋势创制新的刑法内容,这三个方面讨论在元宇宙空间中该罪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元宇宙,人格权益,侮辱诽谤,刑法规制
NOTES
1黄斌,张叶丰:《元宇宙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3-144页。
2参见李桂兰:《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以胎儿人格利益保护为视角》,载《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年第9期。
3参见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74页。
4参见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73页。
5参见刘宪权:《元宇宙空间犯罪刑法规制的新思路》,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3期,第136页。
6参见刘宪权:《元宇宙空间犯罪刑法规制的新思路》,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3期,第136页。
7参见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载《政治与法律》2022第年1期,第51-66页。
8刘艳红:《轻罪时代我国应该进行非犯罪化刑事立法――写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颁布之际》,载《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第21-35页。